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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簡介 | 公證制度介紹

  • 為何要辦理公證?

    公證是一種預防爭訟與糾紛的有效處理方式,能讓雙方對於契約文件內容及效力充分瞭解,避免雙方履約上發生爭議,而進入曠日廢時、金錢成本又大的訴訟程序,更不需再去爭執究竟契約是否存在或是契約效力為何。且若符合公證法第13條之規定,則該經公證人公證後的契約即具有執行力,能替您省去跑法院的困擾。

  • 公證效力與法院相同

    依公證法第1條:「公證事務,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。」亦即公證之業務,不論是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執行,其效力均相同,又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之養成雷同,一樣都須經國家考試通過後、經遴選、受訓、至法院實習結業後才能正式執行公證人業務。

  • 公證費用與法院相同

    公證費用之收費,不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均依法辦理,其依據為公證法第108條~129條、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2條~91條,另可參照由司法院於民國90年4月23日起實施之公證費用標準表,為收費依據。 觀看公證費用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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